關于勞動者在履職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用人單位財產,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情況,實踐中屢見不鮮。但并非勞動者侵占了用人單位的財產,就一定構成職務侵占罪。實務中,用人單位若要采取刑事手段追究勞動者的責任,往往會遇到很多問題。例如,用人單位以銷售額作為損失的依據(jù)提起控告,經(jīng)公安機關鑒定后以未達到職務侵占罪的標準而撤銷案件,或公安機關以盜竊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經(jīng)查明變更罪名為職務侵占罪,但因涉案金額未達到追訴標準而決定不起訴。本文通過簡要分析用人單位在公司財產被侵占情況下的維權困境,嘗試通過民事爭議解決程序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并簡要介紹此類案件在民事糾紛中的難點和解決方案。
一、勞動者侵占公司財產后,用人單位面臨的司法困境
很多時候用人單位在遭受財產損失之后,無法將勞動者繩之于法。而造成這一結果的最主要原因不是用人單位不愿意尋求刑事方面的救濟方式,更多的是用人單位的控告達不到公安機關要求的立案標準或檢察機關的起訴條件,以至于案件在屢次補充材料后最終被退回。
在面對案件被退回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若放棄申訴是可以憑公安機關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撤銷案件決定書》或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勞動者賠償。但實踐中,用人單位經(jīng)常會遇到“報案無門”的情形,除非勞動者主動承認侵占的事實或用人單位找到相關證人,否則公安機關就拒絕接收材料。倘若用人單位的報案材料被拒收,那么訴諸于刑事手段的救濟方式就無法繼續(xù)進行。面對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又該如何救濟?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會轉向民事救濟途徑,但在勞動者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中,法院往往會以“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不屬于經(jīng)濟糾紛案件”為由予以駁回。如此一來,用人單位的救濟途徑就陷入死循環(huán)。面對“刑事立案難”的困境,在無法取得公安機關書面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時,用人單位不妨先提起民事訴訟。若勞動者涉嫌犯罪,由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若刑事程序無法啟動,就由法院繼續(xù)審理。至于用人單位應該以何種案由提起民事訴訟,以及在勞動者被認定無罪后(含不予立案和不起訴),用人單位如何追究勞動者的責任,就是本文探討的重點。
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侵占公司財產后的民事救濟方式
筆者通過檢索發(fā)現(xiàn),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糾紛中,除刑事犯罪外,在用人單位主張追回損失的民事訴訟中,常見的案由有:勞動爭議糾紛、不當?shù)美m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及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與前三個案由不同的是,最后一個案由的主體為公司的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
(一)以勞動爭議糾紛為由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始于勞動關系,勞動者也正是基于職務行為的便利性侵占公司財產從而造成公司財產損失。從某種意義上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基礎還是勞動關系。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這兩部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法律中,并未規(guī)定因勞動者的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只規(guī)定了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或者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及競業(yè)限制規(guī)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不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了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換句話說,在法律層面缺乏行之有效的條文的情況下,部門規(guī)章給予了補充規(guī)定,且各地方也出臺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如《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在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用?!侗本┦泄べY支付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三款中規(guī)定了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用人單位可扣除其工資用以賠償。
雖然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政府規(guī)章填補了法律空白,但上述關于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更多的是強調勞動者在執(zhí)行職務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與本文所述的因侵占用人單位財產造成的損失還是存在差異。前者畢竟是勞動者在執(zhí)行職務中造成的損失,其前提還是為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在賠償上兼顧保護勞動者權益,要求抵扣后的工資不低于當?shù)毓べY標準。而后者純粹是勞動者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的利益侵占用人單位財產,與前者的出發(fā)點截然不同,因此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全部損失。
以下通過兩個案例,分別從勞動者執(zhí)行職務造成損失和勞動者純?yōu)樽约豪媲终加萌藛挝回敭a造成損失兩個方面進行簡要分析。
在張哲與東方時尚駕駛學校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2020)京02民終2968號】,張哲作為東方時尚駕駛學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時尚公司)的教練,在駕駛小客車時造成趙曉林受傷,后經(jīng)交通支隊認定,張哲負全部責任,趙曉林無責任。因張哲系職務行為,因此趙曉林的各項費用判由東方時尚公司承擔。后東方時尚公司以張哲簽了《駕駛員安全責任書》為由要求張哲賠償損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因張哲的行為導致東方時尚公司支付趙曉林13萬余元,給東方時尚公司造成了損失。故一審法院根據(jù)《駕駛員安全責任書》,綜合東方時尚公司的風險分擔及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張哲的過錯、從事的工作性質及其收入情況,酌定張哲支付東方時尚公司經(jīng)濟損失30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痹谠撆袥Q中,二中院認定張哲存在過錯,也認可一審法院在分配責任中綜合考慮了張哲的具體情況以及用人單位的義務承擔。可以看出,法院對勞動者因執(zhí)行職務中存在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在賠償金額認定上,會傾向于讓用人單位承擔更多的責任。
但在北京華鼎卓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孫心怡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2018)京0105民初94081號】,孫心怡作為北京華鼎卓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鼎公司)的行政主管,負責物品采購。在其為公司采購電腦中,將公司貨款占為己有。后供貨商要求華鼎公司支付貨款及違約金。為此,華鼎公司要求孫心怡賠償損失。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予適當賠償。孫心怡作為華鼎公司的員工,在華鼎公司已將貨款向其支付的情況下,不向一諾公司付款;孫心怡私自占有公司錢款的行為給華鼎公司造成了向一諾公司支付違約金及訴訟費的后果,孫心怡理應賠償華鼎公司的損失。故華鼎公司要求孫心怡賠償損失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在該判決中,一審法院認為孫心怡私自占有公司財產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梢钥闯?,法院對勞動者在純?yōu)樗嚼闆r下造成公司損失的,支持全部賠償?shù)膶徟袘B(tài)度。
通過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勞動者執(zhí)行職務中為公司利益和為自己利益造成公司損失截然不同的裁判規(guī)則。
因此,若勞動者因侵占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賠償全部損失。
(二)以不當?shù)美m紛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者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將用人單位的財產占有己有沒有合法依據(jù),構成不當?shù)美?。根?jù)《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及《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guī)定,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返還的不當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雖然法律規(guī)定主張不當利益可以要求返還孳息,但在實務中,法院對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返還占有期間造成的利息損失或其他損失是不支持的。
在北京奧宇模板租賃有限公司與王彥軍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中【(2017)京0115民初7927號】,王彥軍作為北京奧宇模板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宇租賃公司)員工,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奧宇租賃公司的財產共計922000元私自挪作個人使用。后被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決退賠違法所得454750元,但對其中467250元未作處理。為此,奧宇租賃公司要求王彥軍返還剩余不當?shù)美?。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結合相關證據(jù),對原告奧宇租賃公司主張被告王彥軍挪用資金922000元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2016)京0115刑初319號刑事案件中未予處理的467250元,屬不當?shù)美?,應予以返還。因此,對原告奧宇租賃公司要求被告王彥軍返還其所挪用資金46725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不當?shù)美畟鶎儆诜ǘㄖ畟颠€范圍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因此,原告奧宇租賃公司要求被告王彥軍賠償其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在該判決中,用人單位在刑事審判后又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勞動者返還不當?shù)美?,法院在查明事實后對未?jīng)刑事處理的部分予以審理,對用人單位要求返還不當?shù)美恼埱蠼o予支持,但對勞動者在占有用人財產期間造成的損失,依據(jù)不當?shù)美颠€的范圍并未支持。
勞動者在侵占用人單位金錢財產利益方面可以明確返還范圍,那么在勞動者侵占用人單位貨物及貨物已被處置且遠低于貨物價值,用人單位請求返還的基礎不存在的情況下,勞動者又該如何返還?目前我國尚未規(guī)定在原物毀損、滅失或者因其法律或者事實上的原因返還不能的情況下,應當返還的不當利益的范圍,但是根據(jù)《物權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在勞動者侵占用人單位財產的行為上,排除公司的正當授權以及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阻卻違法性的事由后,勞動者出于為自己利益的非法占有可以推斷其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因此,用人單位在依法行使救濟時,除了主張返還非法處置財產所獲得的收益外,在不能彌補損失時,還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該損失相當于被非法處置貨物的原有價值與非法處置收益之間的差值。
綜上,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侵占造成的財產損失,可以不當?shù)美麨橛芍鲝堃蠓颠€不當利益或賠償損失。
(三)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者在侵占用人單位財產這一行為中,侵害的是用人單位對財產享有的所有權,且勞動者的侵權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具有明顯的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jù)《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在主張救濟時,用人單位可以損害賠償為由請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以下通過兩個案例,分析法院對勞動者自認侵權行為后,用人單位主張財產損害賠償?shù)牟门袘B(tài)度。
在北京爸爸的選擇科技有限公司與馮文禮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2019)京0105民初69254號】,馮文禮作為北京爸爸的選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爸爸的選擇公司)的銷售人員,工作期間利用崗位和職務的便利,多次以爸爸的選擇公司的名義對外向客戶承諾供貨或收繳貨款,致使爸爸的選擇公司遭受損失。后馮文禮簽訂《賠償協(xié)議書》,明確其侵占公司的行為,并約定了賠償責任,但馮文禮并未履賠償責任。為此,爸爸的選擇公司要求馮文禮賠償損失。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書》,明確被告應向原告賠償損失77126元?,F(xiàn)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賠償,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稱在簽訂《賠償協(xié)議書》后,另發(fā)現(xiàn)被告侵占13524元和2700元,并提交了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侵占的貨款16224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在該判決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有《賠償協(xié)議書》,因此法院對認定勞動者構成侵占的事實上沒有爭議,最終支持了用人單位的賠償請求。
另外,在北京飛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與范文韜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2015)海民初字第835號】,范文韜作為北京飛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拓公司)的兼職業(yè)務員,負責銷售建筑保溫材料。在范文韜提走飛拓公司的保溫材料后,并未將客戶支付的貨款返回飛拓公司。范文韜曾出具《擔保書》,承諾將要回的貨款返還公司,否則賠償飛拓公司的損失。為此,飛拓公司要求范文韜償還貨款。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范文韜作為飛拓公司的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認真履行職責,按時將負責要回的款項及時交還飛拓公司?,F(xiàn)范文韜未交還貨款的行為給飛拓公司造成了損害,故范文韜應該就此承擔民事責任。綜上,飛拓公司起訴要求范文韜償還貨款之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體償還數(shù)額,本院根據(jù)雙方在《擔保書》中的約定依法予以核算”。在該判決中,勞動者未將貨款返回用人單位,一審法院認定勞動者具有侵占行為,加上勞動者出具過《擔保書》承諾返回貨款,否則賠償損失。因此,法院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償還貨款時,在認定勞動者侵占的基礎上依據(jù)勞動者書面承諾的內容,支持了用人單位的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兩個案例都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出具過書面承諾,一定程度上佐證了勞動者侵權的事實并保證了用人單位的財產利益。因此,法院在認定勞動者構成侵占中不會產生爭議,對于用人單位的請求也會給予支持。從上述兩個案例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若要追究勞動者在財產損害方面的責任,應當盡量保留勞動者書面承諾的證據(jù)。如此一來,一方面可以減輕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侵占的責任,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強法官的內心確信。
綜上,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侵占造成的財產損失,可以損害賠償為由主張賠償損失。
(四)以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相比于上述三種救濟方式,侵占的主體都是用人單位普通勞動者,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中,侵占的主體基本以用人單位的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為主,而且多數(shù)為股東。
在韓笑與北京圣瑪麗亞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圣瑪麗亞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中【(2019)京02民終8168號】,韓笑作為圣瑪麗亞公司大股東及法定代表人,以其有權處分公司財產為由,將公司的拆遷補償款占為己有,后圣瑪麗亞公司以職務侵占罪向房山公安分局報案。房山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隨后,圣瑪麗亞公司又分別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后撤訴)、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將韓笑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拆遷款,一、二審法院支持了圣瑪麗亞公司的主張,判決韓笑返還拆遷款并支付利息。該案中,韓笑放大了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混同個人行為與公司行為,以個人名義代表圣瑪麗亞公司領取拆遷款后拒不歸還,以至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圣瑪麗亞公司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職務侵占罪中,董監(jiān)高等公司高管一般比普通員工較容易認定構成犯罪,因為作為高級管理人員,他們往往手中擁有經(jīng)營管理公司的權利,在缺乏有效監(jiān)督下,易大權獨攬,這就給犯罪提供了溫床。即使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公司也會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侵占的事實。而且,針對這類主體損害公司利益,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也往往是以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為由提起訴訟,與普通員工侵占公司財產而訴諸法律途徑提出的案由不同,后者一般以采取本文前面所述三種方式為主。
所以,在勞動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糾紛中,應當首先判斷該員工是否屬于公司董監(jiān)高或股東,后采取先刑后民策略,在確定不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再通過適當?shù)陌赣?,訴至法院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用人單位如何選擇民事救濟方式
本文四種民事救濟途徑中,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較好區(qū)分。而另三種案由,則要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斟酌,尤其是采取不當?shù)美m紛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進行訴訟時,法院可能會以“案由錯誤,本案應為勞動爭議糾紛”為由駁回起訴,要求原告遵循勞動仲裁前置程序。而以勞動爭議糾紛啟動民事程序,因《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著重保護勞動者,對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有所限制,用人單位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可能不會得到支持。
因此,在選擇訴訟策略時,首先要判斷勞動者的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以及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和過錯程度。若勞動者基于職務行為造成用人單位損失,本身又具有重大過錯,就以勞動爭議為由主張賠償,如文中東方時尚公司案例;若勞動者利用職務便利將用人單位的財產私自占為己有,就以不當?shù)美蛽p害公司利益責任為由要求賠償,如文中王彥軍不當?shù)美m紛案例和韓笑返還拆遷款案例;若勞動者因侵占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并自認過錯或承諾賠償損失,就以財產損害賠償為由要求賠償,如文中馮文禮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此外,在勞動者涉嫌刑事犯罪的糾紛中,用人單位采取民事救濟途徑主張追回損失基本可以得到支持,但若采取刑事追贓程序要回損失恐怕就很難得到保障。因此,實踐中還存在刑事審判沒有認定的事實,以及經(jīng)刑事審判后未追回的損失能否再提起民事訴訟的問題,其中對于刑事審判沒有認定的事實能否提起訴訟的問題本文上述王彥軍不當?shù)美m紛案例中已略有提及。具體這兩個問題筆者將在以后的文章中進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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